第三章 进口检验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应当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一)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二)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 1. 实施专项检测的进口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
2.《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格式)
3.《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包含的基本内容
5.《进口涂料备案书》(格式)
6. 进口涂料备案专用章样式及使用说明
7.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登记备案机构
8.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
附一: 实施专项检测的进口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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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 │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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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1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以聚酯为基本成分的(包括瓷│
│ │漆及大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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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2010.10 │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以丙烯酸酯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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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2010.90 │其他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溶于非水介质的以丙烯酸聚合物为基│
│ │本成分,包括瓷漆及大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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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2002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乙烯油漆及清漆[以乙烯聚合物为基本成分(包│
│ │括瓷漆及大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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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9010.10 │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以聚胺酯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
├──────┼─────────────────────────────┤
│32089010.90 │其他聚胺酯油漆清漆等(溶于非水介质以聚胺酯类化合物为基本成│
│ │分,含瓷漆及大漆) │
├──────┼─────────────────────────────┤
│32089090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包括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漆│
│ │,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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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及清漆[以聚丙烯酸或聚乙烯为基本成│
│ │分的(包括瓷漆及大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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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99000 │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
│ │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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