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实际查验。已建有地磅设施的口岸进口上述品种的钢材一律过地磅检查重量,提高现场查验比例,加强对实际进口货物的验估工作,防止伪报品名、数量、原产地等走私、违规行为,严格做到依证监管、保证单货相符。
五、各海关要随时跟踪、关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的过程,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相应的数据监控、提取、报送和计税程序随后下发,除计税程序外,其他程序各海关收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要求和公告内容请各关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0号)
鉴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
17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鉴于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如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鉴于申请人的申请程序符合《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