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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的通知

  (1)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
  (2)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如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申请程序及材料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
  被调查产品
  (4)
申请人要求调查的钢铁进口产品为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和钢坯。被要求调查钢铁进口产品的说明及其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见附表1(被要求调查钢铁进口产品说明及其海关税则号)。
  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
  (5)经初步认定,在基本物理特征、生产工艺、用途、销售渠道以及产品的相互替代性等方面,国内产业所生产的同类钢铁产品(以下称之为“同类产品”)与被要求调查的钢铁进口产品是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
  国内产业
  (6)
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直接竞争钢铁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成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表了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它代表了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的80—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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