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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银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九条 外部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银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外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银行重大损失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业银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商业银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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