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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2、经省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安全制度健全、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学危险品性能了解,在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难以满足其运输要求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3、对于危险货物品种特殊、运量小、车辆不足10辆的军转民、科研、民用通用航空等企事业单位,在其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状况、有关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合格的前提下,也可批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4、外商独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备车,只能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5、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单位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总数,单车购车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少于3辆或单车购车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少于5辆。
  6、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单位,只能运输本企业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和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7、对于从事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等危害性极大的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和通讯设备。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条件的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技术等级指标的要求;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新。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禁止对无检测合格证明的槽罐车的《道路运输证》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和发放《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禁止使用活动罐体车辆运输剧毒、易燃易爆液体、气体货物。
  3、对于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由其产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承运,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不得承运。
  4、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6944-86)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禁止无标志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保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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