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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
     2.麻醉药品专用卡(参考样式)

附件1:   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


             (参考样式)

  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是为方便癌症患者止痛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在首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时,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使用“专用卡”的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1.有在医师指导下获得足够的止痛药品的权利;
  2.有从医护人员、药剂人员、药品监管人员处获得止痛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常识的权利;
  3.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和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4.发卡机构或供药医疗机构不履行应尽的责任,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诉单位:
  电话:
  二、使用“专用卡”的患者及其相关亲属或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1.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
  2.“专用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不得重复办卡;
  3.必须向发卡单位有关人员如实说明以前是否有药物依赖或滥用行为;
  4.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应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空安瓿、用过的贴剂和“专用卡”无偿地交回发卡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药品及其“专用卡”。
  三、重要提示:
  1.麻醉药品仅供患者镇痛使用,其它一切用作它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专用卡”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享有上述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保证将其内容告知患者或相关人员。

    发卡单位:      申请办卡人(患者或家属)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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