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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
 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公司新增股东;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
  (三)变更公司名称;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六)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三、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未涉及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
  (二)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四、公司办理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
  (二)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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