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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四)考试的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l、《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表1)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存档);
  3、单位出具的本专业工作年限、房地产经纪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4、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二)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考试管理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认定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地将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考试信息软盘及申报材料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考试办公室"。
  (五)“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呈报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人员的名单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建设执业网(http://www.cpear.com)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七)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五、认定考试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地人事、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严格认定考试工作程序,确保认定考试工作质量,对在认定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子牛 柴强
  联系电话:(010)6831896368318964
  880831518808315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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