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滚装船舶应当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船舶疏排水系统、电路系统、应急系统、救生系统和消防系统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滚装船舶应当对装车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和通风控制,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特种处所规定每小时换气次数。
第二十条 滚装船舶的装车处所应当用明显标志标明车辆装载位置,并对车辆装载位置进行编号。
滚装船舶应当严格控制货载分布,保持装载平衡。
第二十一条 滚装船舶不得承运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滚装船舶积载车辆应当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车辆舱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并按滚装船舶系固手册系固车辆。
滚装船舶进行水路滚装运输,吃水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线。
第二十二条 滚装船舶装载车辆,应当指定专人对车辆装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填写《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见附件一),并随船保留,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 滚装船舶不得承运下列货物: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
(二)不符合滚装船舶经营人制定的车辆积载和系固手册的货物。
第二十四条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申报。
禁止滚装客船载运任何危险货物。
第二十五条 滚装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客舱处所。
严禁滚装客船超额出售客票。
禁止在滚装船舶的船员起居处、车辆舱、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旅客。
第二十六条 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和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侧面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对所装载的旅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艏部、艉部、侧面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滚装船舶按本条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时,由船长签署《船长开航前声明》(见附件二),并在办理出港签证时将《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一起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滚装船舶开航后,应当立即向司机、旅客说明消防、救生手册所处位置和滚装船舶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