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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制动、转向系统不良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车辆不得搭乘滚装船舶。
  第四十二条 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对所载货物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与客车搭乘同一艘滚装船舶。
  第四十三条 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按指定的区域、类型和抵达港口先后次序排队停放,等候装船。
  第四十四条 车辆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应当听从港口管理人员、滚装船舶船员的指挥,采用安全速度按顺序行驶。
  车辆进入船舱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第四十五条 客车搭乘滚装客船,应当让乘客先下车后,方可驶上滚装客船。
  滚装客船到达目的港,应当让乘客先下滚装客船,待客车驶离滚装客船后,乘客方可上车。
  第四十六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司机和旅客不得留在车内,也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走动、停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滚装船舶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港口现场办理滚装客船的出港签证。
  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滚装货船的出港签证时,应当登轮检查搭载的乘客(包括车辆驾驶员)数量,使其不超过11人。
  第四十八条 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滚装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 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一)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二)船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三)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四)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
  (五)未按《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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