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课题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课题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课题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课题并进行招标活动的归口部门。
第八条 课题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根据课题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课题招标可由归口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归口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进行招标课题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课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