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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课题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课题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课题名称;
  (三)课题主要内容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国家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四)课题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课题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十七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与课题研究目标的相关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确定标底。标底确定过程中,应开展预算评估工作。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依托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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