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估
第八条 课题评估是指归口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九条 归口部门在课题评估活动中,应根据科研计划的特点和评估目的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条 归口部门和评估机构在课题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或协议中应对评估的目的、内容、进度、保密要求、评估结论的用途及其公开范围、评估费用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承担课题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评估队伍。评估人员的专业分布应与课题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具有完备有效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拥有一定规模且专业结构分布合理的咨询专家数据库;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良好的科技评估工作业绩;
(五)归口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归口部门不得直接从事课题评估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活动,不得向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必须向归口部门提交课题评估报告。
课题评估报告除包括评估结论外,还应对评估活动的目的、范围、原则、依据、标准、方法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涉及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是指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十六条 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必须明确评审专家和归口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需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