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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第九条 归口部门在课题评估活动中,应根据科研计划的特点和评估目的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条 归口部门和评估机构在课题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或协议中应对评估的目的、内容、进度、保密要求、评估结论的用途及其公开范围、评估费用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承担课题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评估队伍。评估人员的专业分布应与课题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具有完备有效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拥有一定规模且专业结构分布合理的咨询专家数据库;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良好的科技评估工作业绩;
  (五)归口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归口部门不得直接从事课题评估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活动,不得向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必须向归口部门提交课题评估报告。
  课题评估报告除包括评估结论外,还应对评估活动的目的、范围、原则、依据、标准、方法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涉及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是指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十六条 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必须明确评审专家和归口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需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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