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地方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三)、《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四)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报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应当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作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本(国家资本金)。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删去《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类的第7111款“两金清欠收入”科目。
三、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工作,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五)、《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六)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一、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二、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三、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四、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五、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六、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附件一: 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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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 │欠缴“两│申请转增国│批准转增国│
│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2) │金”余额│家资本金数│家资本金数│
│ │(1) ├─────┬────┤(3) │额(4) │额(5) │
│ │ │批准文件及│减免数额│ │ │ │
│ │ │文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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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金│ │ │ │ │ │ │
│ │ │ │ │ │ │ │
├────┼────┼─────┼────┼────┼─────┼─────┤
│调节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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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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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意见(签章): │税局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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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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