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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2]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行长 戴相龙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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