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号)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传真电报《关于调剂金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你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使用调剂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保整顿规范之前,应按民政部《关于印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和《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整顿规范期间,农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好农保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经费问题的,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