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
第七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 “国家计量认证信息产业评审组” 负责局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工作。
考核合格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认可证书,允许使用国家计量认证标志。
第八条 凡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并建立了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的单位,均可申请计量认证。
第九条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条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质检机构需要增项,拓展检测业务范围,应事先提出增项申请,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章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邮政通信行业内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技术考评工作,授权检验业务范围。考评合格后由国家邮政局核发审查认可证书(见附件),允许使用局审查认可标志。
第十二条 凡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或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均可提出审查认可申请。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五章 资格保持与变更
第十四条 经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质检机构应当持续满足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技术考核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计量认证的有效期内,“国家计量认证信息产业评审组”对质检机构组织1—2次监督检查。不符合计量认证考核条件的质检机构,限期改进,在改进期间不得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超过改进期仍不能达到原考核水平的,建议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超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有效期没有提出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