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部分的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11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152个项目承担大学负责非集中采购部分的招标投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也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三、招标与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4号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或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非集中采购部分)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项目依法通过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教育报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等媒体对招标活动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有关条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