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海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3号)
17、启东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4号)
18、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5号)
19、潮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3号)
20、新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4号)
21、深圳市龙岗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45号)
22、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46号)
23、广元市新希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230号)
24、雅安市环境科技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3231号)
25、贵州省毕节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313号)
26、思茅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425号)
27、巴州环境工程设计室(国环评证乙字第4012号)
三、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晋升为甲级:
1、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12号)
2、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4号)
3、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6号)
四、批准以下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中“火电”行业类别单项由乙级晋升为甲级,可承担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原证书编号不变:
1、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406号)
2、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
五、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晋升为乙级:
1、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
2、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26号)
3、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31号)
4、渭南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616号)
六、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名称变更:
1、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更名为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更名为锦西化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