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系弱化国标与行标的区别,只列出需要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标准,其余标准由协会组织审批发布;此外体系表中所列标准是目前预见所需的。对于未来需要的标准,在编号时考虑了增加所需的空间。
根据交通部公路司交公路发[1999]739号“关于下达1999年度公路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计划的通知”,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秘书处电话62079195)承担该体系的编制。编制过程中曾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在此感谢有关方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本体系主要起草人:成平、鲍卫刚。
2002年6月28日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1.1 为使公路工程标准的构成更加科学和系统,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体系.
1.2 本体系依据《
公路法》、《
标准化法》,参照《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6-91),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制定。
1.3 本体系范围包括公路工程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要制定的技术、管理与服务标准,也包括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方面的评价等标准。
1.4 术语
1.4.1 标准:对材料、产品、行为、概念或方法所做的分类或划分,并对这些分类或划分所要满足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作出的陈述和规定,也可以是标准、规范、导则、规程等名称的统称。
1.4.2 规范:对某一阶段或某种结构的某项任务的目的、技术内容、方法、质量要求等作出的系列规定。
1.4.3 导则: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方法、内容及形式等的要求。
1.4.4 规程:对材料、产品的某种特性的测定方法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操作过程或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包括对其仪器、试验、工艺或计算等操作步骤等的规定。
1.4.5 行政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1.4.6 协会标准:由协会发布并自愿采用的标准。
1.5 制定原则:
1.5.1 按建设程序及管理和使用者的不同分类;
1.5.2 尽量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在保持相对全面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标准的数量,行政标准立足于政府需要管的标准;
1.5.3 以制定本行业范围内需统一的要求为主,兼顾相关行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