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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封面格式)


              (    年度)

  造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册日期:__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造册说明: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由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组成,按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顺序排列,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副本按移送时间顺序排列于本级产生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之后。海域使用权登记册设正、副本,每年度形成一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时,应当在填写有关栏目的同时,在登记表首页加盖“注销”字样。

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格式)



                               登记编号:

┏━━━┯━━━━━━━┯━━━━━━━━━━━━━━━━━━━━━━━━━━━┓
┃海域使│ 姓名或名称 │                           ┃
┃用权人│       │                           ┃
┠───┼───────┼─────┬─────┬──────┬────────┨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职 务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通 讯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   │ 项 目 名 称 │                           ┃
┃   │       │                           ┃
┃   │       │                           ┃
┃ 项 │       │                           ┃
┃   │       │                           ┃
┃ 目 │       │                           ┃
┃   │       │                           ┃
┃ 用 │       │                           ┃
┃   │       │                           ┃
┃ 海 │       │                           ┃
┃   │       │                           ┃
┃ 基 │       │                           ┃
┃   │       │                           ┃
┃ 本 │       │                           ┃
┃   │       │                           ┃
┃ 情 │       │                           ┃
┃   │       │                           ┃
┃ 况 │       │                           ┃
┃   │       │                           ┃
┠───┼───────┼───┬──────┬──────┬─────────┨
┃   │ 项 目 性 质 │公益性│      │ 经 营 性 │         ┃
┠───┼───────┼───┴──────┴┬─────┴┬────────┨
┃   │ 投 资 金 额 │          元│ 用海面积 │      公顷┃
┠───┼───────┼───────────┴──────┴────────┨
┃   │ 用 海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占 用 岸 线 │         米│ 新增岸线 │        米┃
┠───┼───────┼──────────┼──────┼─────────┨
┃   │ 用 海 类 型 │          │  用 途  │         ┃
┠───┼───────┼──────────┼──────┼─────────┨
┃   │ 海 域 等 级 │          │海域使用金征│         ┃
┃   │       │          │收标准   │         ┃
┠───┼───────┼──────────┴┬─────┴┬────────┨
┃   │海域使用金总额│           │ 缴纳方式 │        ┃
┠───┼───────┼───────────┴──────┴────────┨
┃   │  用海位置 │                           ┃
┃   │  文字说明 │                           ┃
┠───┼───────┼───────────────────────────┨
┃   │  顶点坐标 │                           ┃
┃   │  (经纬度) │                           ┃
┠───┼───────┼──────────┬──────┬─────────┨
┃海籍管│ 调 查 表 号 │          │ 审批表号 │         ┃
┃理文书│       │          │ 或合同号 │         ┃
┃图件 │       │          │      │         ┃
┠───┼───────┼──────────┼──────┼─────────┨
┃   │ 海 籍 编 号 │          │  图 号  │         ┃
┠───┼───────┼──────────┼──────┼─────────┨
┃   │ 证 书 编 号 │          │ 发证日期 │         ┃
┠───┼───────┼──────────┴──────┴─────────┨
┃初始登│ 登 记 日 期 │         年      月      日    ┃
┃记  │       │                           ┃
┠───┼───────┼───────────┬─────┬─────────┨
┃   │  登 记 人 │           │ 审核人 │         ┃
┗━━━┷━━━━━━━┷━━━━━━━━━━━┷━━━━━┷━━━━━━━━━┛
┏━━━━━━━━━━━━━━━━━━━━━━━━━━━━━━┓
┃          变 更 登 记               ┃
┠──┬──┬────────┬──────┬────────┨
┃序号│日期│ 变更登记事项 │ 经 办 人 │  审 核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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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续页)
┏━━━━━━━━━━━━━━━━━━━━━━━━━━━━━━━┓
┃                    年 度 审 查      ┃
┠────┬─────┬───────┬───────┬────┨
┃审查日期│审查有效期│ 海域使用金 │  审查机关 │ 备 注 ┃
┃    │ 截止日期│  收缴情况 │  (专用章)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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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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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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