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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填写说明:1.本表由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为申请人的地址和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期限”为批准使用海域的起止日期。
  6.“用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 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需要占用的原有岸线。“新增岸线” 为部分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产生的新岸线。
  7.“用海类型”和“用途”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填写。“用海类型”对应海域使用分类一级类,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特殊用海、其他等9类。“用途”为具体类型,对应海域使用分类二级类。
  8.“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9.“证书编号”是指申请变更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
  10.“变更事项简要说明”是指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事由。
  11.“申请登记依据”是指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具体文件或材料附后。
  1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由受理登记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审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海域使用权登记收件单(格式)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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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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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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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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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收 件 名 称    │ 页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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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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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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