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干部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有经验的审判骨干的作用。处理好注重高学历、年轻化和注重实践经验、保护审判骨干的关系,形成合理的领导班子年龄梯次结构。
24、进一步加强法院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上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地方党委确定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努力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使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充足的后备人选。要主动与地方党委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和锻炼。
五、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25、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
26、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对目前尚未达到
法官法规定学历的现职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
27、加强对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绝不允许出现超定额、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
28、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29、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
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法官。此项工作要在积极开展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30、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同时,要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
31、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32、继续实行交流、轮岗制度。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部易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同其他法律工作岗位交流,并向重要领导岗位输送优秀法官。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逐步加大东西部法院法官交流的力度。法官轮岗要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