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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失效]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 复议参加人

  第七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第八条 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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