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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零配件;
  (四)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五)向消费者当面试机、交验修理好的家用视听商品和维修记录;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八)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九)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应随机携带该型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应当符合《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的修理,并在随家用视听商品携带的三包凭证上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向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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