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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奖励办公室审核,经评审委员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查、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等,严重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施细则

一、 奖励的目的

  第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航海领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为奖励在航海领域岗位上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组织。

二、 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为航海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
  (二)应用于航海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研成果、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三)在航海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所创新、发展。

三、 奖励的标准

  第十三条 奖励要按下列三个准则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标准见第三章“评审标准”)。

四、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备第二章“实施细则”奖励范围规定之一的,均可推荐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可由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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