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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

  第十七条 已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产品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方可再行推荐、参加评奖。

五、推荐、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奖励项目的推荐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也可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第十九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第三者出具的权威性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证明;
  (四)研究报告,实验、检测报告,及附有必要说明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推荐书一式五份;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检验报告等)一式二套;推荐简表一式三十份。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申报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每个项目,从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组员)中确定2至3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第三章“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会议开始先由项目的主审员介绍项目有关情况,而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按第三章“评审标准”进审定。
  第二十三条 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投票委员名额)。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要求推荐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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