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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参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六、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该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第一个主要完成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
  主要完成者 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名
  主要完成单位 一等奖10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5名。

七、项目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初步结果将刊登在《中国交通报》,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获奖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如无异议,异议期满,当即生效。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写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如需保密应注明),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并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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