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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供汇部门开出的“用汇申请书”一式四联,全部交给出国团组,出国团组据此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购汇

  第二十一条 凡在中国银行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汇限额账户的单位,其出国团组凭本单位开具的“用汇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第二十二条 没有在中国银行开设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汇限额账户的单位,其出国团组应凭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用汇申请书”及本单位人民币支票,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按中国银行要求填写“中国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两联,见附二)。提取大额外汇现钞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行是经授权批准办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国用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各限额预算单位不得到其他外汇银行办理出国用汇购汇手续。

第五章 用汇

  第二十五条 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六条 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1.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2.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3.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宴请的,应按事先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预算开支外汇。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外汇管理,及时填写“日记账”并保存好有关单据,人数较多的团组要将外汇和账务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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