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核销
第三十条 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供汇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 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前,应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整理,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
第三十二条 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时,要携带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一式两份,见附三)、国外开支日记账、国外开支原始单据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供汇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时,要进行以下审核:
1.组团单位是否已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3.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1.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2.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4.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三十五条 审核无误后,供汇部门方可批准核销,并在“出国用汇核销表”上签字盖章,组团单位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章 退汇
第三十六条 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供汇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
第三十七条 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1.在供汇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用汇单位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2.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3.出现外汇结余的。
第三十八条 出国团组办理退汇手续时,应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财政部统一印制),到中国银行办理具体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组团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