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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试点工作的目标:在国家重点企业中选择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试点企业,经过一年半左右的试点,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力争“十五”期间,在国家重点企业中有将近80%的企业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组织做好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1、企业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2、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工作基础较好。
  3、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健全,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高,并能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
  (二)试点企业的范围。
  参加这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国家重点企业范围: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国家重点企业。
  试点工作小组在此范围内,按照试点企业条件, 选择30户左右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在当地选择1-2户国家重点企业列入国家试点企业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组织、指导,开展试点工作。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人选的产生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过正规法律专业培训,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
  3、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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