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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的产生。
  1、试点企业有符合总法律顾问条件人选的,按照企业干部任免程序确定人选,开展试点工作。
  2、试点企业暂无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合适人选的,应当明确一名主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副职,经试点工作小组组织的高层法律培训合格后,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兼职时限至试点结束。试点结束前,试点企业应当培养、选拔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培养、选拔的具体途径为:可以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行重点培养,也可以在企业外部招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进行重点培养。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并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企业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
  (四)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
  (五)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试点企业应当制定具体试点方案。企业试点方案除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处理的主要法律事务,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情况。
  (二)本企业法制建设的规划以及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三)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法律顾问职责、总法律顾问人选、有关工作制度和人才培养等具体措施,对试点工作的考核和评价等。
  七、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2年7至9月)。一是组织学习宣传,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协商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三是研究制定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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