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2]239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自国海管字[2002]204号文件下发以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加快了海岛管理和试点工作 ,我们对沿海地方上报的拟建海岛管理试点地区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长海县等七个地市(县)作为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见附件)。
各有关省(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
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推进,确保试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
国家海洋局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
一、辽宁省:长海县
二、山东省:长岛县
三、浙江省:象山县
四、福建省:东山县
五、广东省:汕头市 台山市
六、海南省:三亚市
附: 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经过2年多的建设,国家第一批海岛试点工作,在海岛规划、立法、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经验。为了继续对海岛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索,国家海洋局决定在海岛市(县)开展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
一、建设目标
通过海岛试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岛开发保护管理制度,规范海岛开发秩序,保护海岛资源环境,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沿海海岛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选择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海岛作为第二批海岛试点,重点围绕海岛管理立法和海岛开发审批及资源环境保护进行探索和管理实践,为全国海岛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