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附件:《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 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六条 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等非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的经济交易。
第八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企业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手续,审核并留存有关凭证和单据备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信息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