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最后一例病畜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口蹄疫区。
B.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区域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头免疫动物屠宰后3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二)新城疫
A.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为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 所有的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B.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3年内没有暴发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HI滴度不大于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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