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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
 (2002年8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
  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外汇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有管辖支局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心支局。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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