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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

  (三)对当事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议,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外汇局制定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外汇局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撤销外汇帐户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外汇局申请许可、核准、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申请外汇局审批、登记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五)认为外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对外汇管理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服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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