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一、前言
(一)本清单第一部分是导弹和其他运载系统(包括弹道导弹、巡航导弹、火箭和无人驾驶飞行器)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第二部分是与第一部分第一项相关的物项和技术。
(二)含有第一部分中所列物项的系统应被视为第一部分的物项;但如所含物项与系统不可分或不可复制,且系统为民用用途设计,则该系统应被视为第二部分的物项。
(三)本清单所列任何项目均包括与之直接相关的技术。
二、定义
本清单应用以下定义:
(一)“技术”是指“研制”、“生产”或“使用”本清单所列物项所需要,并可以“技术资料”或“技术援助”的形式传授的专门知识。但“技术”不包括“公开领域技术”或“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
1、“公开领域技术”是指没有传播限制而可以自由获得的技术(包括仅受版权限制的技术)。
2、“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主要为获得贯穿在现象和观察到的事实中的基本原理性知识,而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实用目的或目标所进行的实验或理论工作。
(二)“研制”是指生产以前的所有阶段,如:
1、设计
2、设计研究
3、设计分析
4、方案研究
5、样机的装配和试验
6、试生产方案
7、设计资料
8、把设计资料转化为产品的工艺过程
9、结构设计
10、总体设计
11、绘制设计图纸
(三)“生产”是指所有的生产阶段,如:
1、生产设计
2、制造
3、总成
4、装配
5、检验
6、试验
7、质量保证
(四)“使用”是指:
1、操作
2、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3、维护
4、修理
5、大修
6、翻修
(五)“技术资料”是指下列形式:
1、规划
2、计划
3、图表
4、数学模型
5、计算公式
6、工程设计与技术规范
7、书写或记录在磁盘、磁带、只读或可读写存储器等存储介质上的手册和说明书
(六)“技术援助”是指:
1、技术指导
2、派遣熟练工人
3、培训
4、传授知识
5、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