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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5日 国税发[200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营销员取得收入发生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已显偏低,应及时进行调整。为提高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下同)的展业积极性,现就保险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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