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于2002年7月10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筱萸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复议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及有关司室负责人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