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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四)各地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建立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全面自查本辖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进行抽查。
  (五)土地变更调查经费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经费。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列支部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便函[2001]65号)文件要求,及时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财政支持。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部署开展工作,9月底前完成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份完成外业工作,11月完成县级数据的处理、地(市)级和省级汇总工作。
  (三)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人员,在1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四)12月5日前,各省(区、市)将经抽查核实确认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成果上报我部,进行国家级汇总。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过渡分类两种土地利用变更表;
  (二)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三)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情况调查表;
  (五)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了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全国土地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满足我国施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急需,结合当前全国土地调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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