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一)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对公立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要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等界限,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既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原则上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及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鼓励部分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