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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司法厅(局)、普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江泽民主席同日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社会主义本质,高度概括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具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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