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有关企业进行改组和规范。
九、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保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名称,对联合三方进行主辅业分离。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识,完成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机部分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直接管理,集团公司内部单独核算。
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航空运输企业改革、完善航空运输行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航空总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保障飞行安全、企业稳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民航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