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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坚决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

           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本次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
  (四)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通过整治,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杜绝无证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偷税漏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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