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8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2]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人覆盖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
我们认为,国发[2000]8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这两个文件,与《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两个文件都强调“按规定”,是指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纳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表述有两层含义:一是全部事业单位要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纳人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无论是国发[2000]8号文件,还是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都没有扩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