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无照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对以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分别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以上述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清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此外,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主要是:(1)配合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小炼油、小造纸、小水泥、小化肥等违法经营活动;(2)配合卫生、医药部门查处和取缔涉及从事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制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和伪劣医疗器械等违法经营活动;(3)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和取缔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经营活动;(4)配合文化等部门查处和取缔影响精神文明建设、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网吧、录像放映等违法经营活动;(5)配合公安、经贸、新闻出版等部门查处和取缔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以及旅馆、印刷、图书音像制品等违法经营活动;(6)配合经贸委、卫生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