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2]219号)
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二级机构、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卫生机构及部内、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部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挂靠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卫生部成立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成员为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机关党委负责人,具体工作由人事司承担。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机构编制问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后,送部党组审定。
第四条 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卫生部各类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卫生部各司局对业务相关的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申报的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卫生部各类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适应卫生部协调管理全国卫生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部机关内设司、处级机构。
(二)成立、撤销部属事业单位。
(三)部属事业单位增加编制。
(四)部属事业单位更名。
(五)部属事业单位设立挂靠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