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4、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简历。
  (二)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人事司综合意见后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人事司拟部发文批复有关单位;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需报国务院审批同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不得自行批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成立非实体性机构、更改或增设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机构名称前不得冠以部机关司局名称。
  第十三条 对非实体性机构采取由人事司和各业务主管司局双重管理的模式。
  人事司负责对非实体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审核,并酌情报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负责非实体性机构的年度审查工作。
  业务主管的司局负责对非实体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决定或推荐非实体性机构的负责人;非实体性机构成立后,负责对该机构的日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人事司对非实体性机构进行年度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卫生工作内容和职能的变化,属于下列情况的非实体性机构,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一)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可以由部机关司局、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担的,应尽量交给有关司局、事业单位或社团,机构名称撤销。
  (二)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合并或撤销。
  (三)为某项工作任务设立,在任务完成或已被停止时,应及时提出予以撤销。
  (四)不能有效地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长期业务量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要予以撤销、合并或改组。
  (五)不与有关业务司局保持工作联系,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的非实体性机构,应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非实体性机构应积极完成卫生部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非实体性机构应在卫生部委托或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委托或授权,不得擅自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非实体性机构不得开办实体,未经卫生部批准,不得擅自成立分支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